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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10-31    作者:霍永辉律师
  
可撤销婚姻构成: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在司法
实践中,以欺诈、包办婚姻、诱骗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情况也不少见,但根据现行婚
姻法律规定,欺诈、包办、诱骗等均不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理由。
 
        总之,《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
或可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适用《婚姻法》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
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应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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