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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与同时发生打架事件,是否能够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16-11-02    作者:孙新律师
张三和李四是一间餐厅的员工。2014年5月份的一天,张三和李四被要求留在单位加班。张三负责理货,李四负责贴标签。由于张三摆放的货物太过拥挤,李四无法贴标签。李四便私自将货物移开。张三见自己辛苦半天的劳动成果被李四糟蹋了,不禁火从中来,两人便推攘起来。张三一拳打在李四脸上,李四受伤。经过医院诊断,李四左眼球破裂。李四出院后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15年8月,人社局认定李四在工作中被打伤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律师分析:李四被打伤是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李四受伤也同时符合工伤规定的实质要件。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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