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法效力范围的问题是以地域为主要标准进行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也是以地域特征来设置的。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然而网络空间内,人们的活动并不存在于有形的领域,任何一个电脑使用者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及终端设备和调制解调器就可以进入网络空间任意遨游,而且一旦进入这个空间就再也没有什么地域概念。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登录进入任何国家的公司和个人设置的网站,进行浏览和获取信息,当然也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地和侵权行为地就很难得以确定。
网络犯罪呈现出来的这些新特点,使传统犯罪中的地域界定问题面临挑战,从而对传统犯罪中属地管辖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
传统刑法意义上的属地管辖是指以犯罪行为地为标准确立的管辖原则。网络犯罪的无地域性特征给属地管辖原则提出一个难题,即如何界定网络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地。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地是指犯罪发生的地域,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对于网络罪犯所在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信号、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和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犯罪地点还有争论。我国有人认为涉外网络犯罪行为(如上传、下载或操作计算机等)在国内发生,或者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产生了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预期的),即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基于属地管辖我国当然有管辖权。这种观点对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原则,即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然而扩大犯罪地易引起国家主权的冲突,也会不利于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和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犯罪管辖中最难以把握的就是如何界定犯罪地问题。网络犯罪必然发生在网络空间内,但网络空间是个抽象的虚拟空间,在涉及刑事管辖的问题时,网络空间没有任何意义。要追究某种网络犯罪,必须确定这种犯罪在何地发生或其结果发生在何地,才能确定由哪个地区或国家来行使管辖权。传统刑法理论中对犯罪地没有太多争议,发生地和结果地都不难确定,争议往往在于确定犯罪地后的管辖冲突问题。但在网络犯罪中,要确定犯罪地本身就是个难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对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及 “犯罪结果发生地”做合理的解释。“行为”、“结果”本身就是很广义的概念,网络犯罪也是一种行为,如何理解这种特殊行为及如何确定这种行为对管辖最有意义的地点是对行为的解释问题。因此,必须要结合网络专业知识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一种网络犯罪是许多行为的结合、结果也会涉及很多地方,在这种复杂的行为中其中必有一个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产生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网络犯罪的出现要求刑法解释要结合跨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