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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被告人王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一案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110网律师

1、2006年5月-2007年5月,承办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一审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未被采纳,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处刑十四年,二审维持原判,继续为被告人申诉,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2008年2月-2010年8月,承办被告人王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一案,一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经法院认定被告人上述罪名成立,处刑十年,罚金十万,二审继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公诉机关撤诉后,以滥用职权罪重新起诉,法院认定其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处刑一年缓刑一年。
3、2010年9月-2012年7月,承办被告人赵某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一审为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作无罪辩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处刑十二年,以受贿罪处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三年,二审继续为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作无罪辩护,二审采纳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公诉机关撤回对挪用公款罪起诉,终审被告人被以受贿罪判处缓刑。
4、2010年8月—2013年3月,承办被告人潘某某贷款诈骗一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处刑六年,罚金十万,二审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处实刑,继续上诉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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