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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
刘哲律师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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