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3-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讲义:用人单位责任
司考民法讲义:共同加害行为
2013司考民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法定继承顺序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 敎育 网
【真题研习】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23题)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