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致人损害的孟甲因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1.8万余元。
曾某与孟甲系同村邻居。2010年9月20日17时许,曾某之子孟乙与孟甲在玩耍时发生纠纷,引起厮打,曾某前去制止,被孟甲用砖块砸伤。曾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3656.2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属于10级伤残,需整形费5000元。因孟甲未满16周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曾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甲给曾某造成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孟甲实施侵害时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对曾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孟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孟甲的父母赔偿曾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评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二次手术整容费等共计18220.2元。(王洪旭 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