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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6-10-21    作者:赵双剑律师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并应当提供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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