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误诊切口妊娠为葡萄胎构成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切口妊娠是剖宫产远期并发症,临床医师对此的诊断依赖正确的B超报告,若拟人工终止妊娠,为避免大出血应当先行子宫动脉栓塞术后再常规清宫术。B超误诊切口妊娠为葡萄胎,以致临床医师常规清宫而患者大出血的,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3日,肖某因“停经60天,阴道出血5天”入住甲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葡萄胎,剖宫产手术史”。甲医院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后,给予患者口服2份米司酮及米索前列醇片,未见明显胎物组织排出,即用6号吸宫头吸出约30克坏死机化组织,因术中大出血(约1500ml),医方考虑有“部分性葡萄胎、疤痕妊娠或宫颈妊娠”可能,停止操作。医方对患者采取了止血措施后,应患者要求转乙医院进一步治疗。
乙医院于10月28日予肖某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于10月30日在门诊行清宫术,吸出组织30g,未见明显绒毛,出血多,经用药后好转。宫腔刮出物活检:内见蜕膜组织、分泌期子宫内膜以及疑似绒毛组织。患者及家属拒绝进一步手术治疗,要求药物保守治疗而出院。肖某于11月7日出院后回家休养,同年11月13日夜晚出再次阴道大出血,遂到甲医院作紧急处理,并于次日凌晨转入丙医院治疗,立即输入同型红细胞4单位,血浆200ml,住院期间行子宫切口妊娠病灶清除术,术后病检为(子宫切口)胎盘绒毛。丙医院出院论断:“切口妊娠并大出血;子宫动脉介入术后;失血性贫血”。
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1、医疗过错分析(1)诊断错误:因B超检查诊断错误,误将疤痕部位妊娠诊断为葡萄胎。(2)治疗方法错误:因诊断错误而行常规清宫术,术中大出血、疤痕部位妊娠的治疗方式应行子宫动脉栓塞术后再行清宫术,以避免清宫术后大出血。(3)清宫术前药物使用错误:清宫术前可使用米非司酮,但不能使用索前列醇。2、因果关系分析:由于甲医院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行为,致被鉴定人常规清宫术后大出血;被鉴定人转往乙医院行双侧子宫动脉栓塞术及部分清宫术后,拒绝进一步手术治疗而要求出院,回家一周后再次发生子宫出血、再次子宫出血与被鉴定人不配合治疗有关。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子宫大出血、失血性贫血的损害后果主要与医方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行为有关,与其不配合治疗的自身因素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70%-80%(供委托单位参考)。”
【法院裁判】
一审认为A司法鉴定中心对甲医院的医疗行为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考虑到以上各方面因素,确定甲医院医疗行为与患者大出血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75%。考虑到肖某在甲医院、乙医院治疗项目基本相同,但肖某在丙医院治疗的是子宫切口妊娠病灶清除术,此次治疗是肖某自身疾病而必须采取的医疗措施,其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对肖某的损失范围确定在甲医院和乙医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
肖某不服一审,提起上诉称:丙医院不是单纯的行子宫切口妊娠病灶清除术,如果没有误诊误治,就不会出大出血,所以丙医院治疗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认为,从丙医院病历记载可见肖某入院的原因之一是子宫妊娠大出血。另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肖某子宫大出血、失血性贫血的损害后果与甲医院的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有关,故一审认定丙医院行子宫切口妊娠病灶清除术,此次治疗是肖某自身疾病而必须采取的医疗措施,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当,肖某在丙医院治疗的相关费用应一并计算在总损失中。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损失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律师说法】
本案,肖某入甲医院拟人工终止妊娠,B超检查报告“葡萄胎”,临床医师依常规予清宫术,患者术中出现大出血,事后证实为“切口妊娠”。葡萄胎与切口妊娠的B超影像是显著不同的,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此鉴定意见确定医疗行为存在误诊的医疗过错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乙医院是大型三甲医院,医疗水平较高,肖某因病情危急转入乙医院在病情稳定但并未妥善治愈之前要求出院显然不合适的,无论如何健康都是自己的,应当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治疗以求早日康复。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