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诊疗后转院风险告知和协助不足构成医疗过错
延误诊疗后转院风险告知和协助不足构成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对发热数天并出现嗜睡等意识障碍的儿童患者应考虑颅内感染可能,医方应予密切观察,若考虑颅内病毒性感染,必要时可以在未病原学确诊的情况下抗病毒治疗。若医方未考虑颅内感染并积极治疗且对长途转院的风险告知不足、协助不足构成医疗过错。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6日,陈某因“发热2-3天”到甲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扁桃体炎,医嘱予依托红霉素、再欣口服液及随诊。7月27日6时50分,陈某再次到甲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医嘱予阿奇霉素针及炎琥宁输液治疗及留观。同日上午8时,甲医院将陈某收住入院,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颅内感染?入院后予完善各项检查及继续输液治疗。19时30分许陈某突发2次双上肢震颤,伴有眼球向右侧歪斜,呼之不应,持续约5-10秒后缓解,甲医院予苯巴比妥钠针100毫克肌注、甘露醇针100毫升静脉滴注,头颅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甲医院拟行腰穿检查。当日21时许,陈某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就诊,联系“120”急救中心暂无车后,陈某家属要求自行驱车前去,甲医院告知途中风险后予签字出院。7月27日23时许,陈某到乙医院急诊,医方以“发热5天、抽搐1天”收住入院,入院诊断:颅内感染。陈某入院后一直神智不清,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及脱水、抗癫痫等治疗。2011年8月15日,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为:重症脑炎。此后,陈某先后在多处住院治疗。
经甲医院申请,原审法院委托省医学会对本起医疗争议进行鉴定,结论为:甲医院对患儿陈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由于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入院后病情及医疗风险告知欠充分,且患方要求转院后,未充分告知转院途中注意事项,未提供必要的转运条件(如吸氧),导致患儿的诊疗受到一定延误,应对患儿目前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甲医院对陈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甲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7月27日6时50分,陈某再次到甲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并于同日上午8时被收住入院。甲医院的专科检查、病史记录及护理记录中,记载陈某在入院时已出现“嗜睡”,故应认定陈某有意识障碍的症状。结合陈某3天余的发热病史,甲医院仍仅考虑为“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并单纯给予Ⅱ级护理、续用急诊药物,确属对疾病严重性认识不足。根据住院病历记载及甲医院在庭审中的陈述,甲医院直至陈某于当晚19时30分出现惊厥时,才作补充诊断考虑为“颅内感染?”,此应属延误诊断,延误治疗。另在无法确定病原体的情况下,对陈某这样的病患进行及时的抗病毒治疗是必要且有益的。综上,省医学会关于甲医院存在未及时明确诊断、未及时行抗病毒治疗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另,患儿陈某家属采用自行驾车转院显属无奈之举,若有更好的转院条件,家属没有拒绝的理由。虽然120急救车并不隶属于甲医院,但甲医院作为医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患儿提供转送中的医疗条件,比如提供吸氧等。而且,根据病程记录,甲医院虽然告知患儿家属转院途中有一定风险,但并未明确告知在缺乏供氧情况下转院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在陈某转院的过程中,甲医院存在没有明确告知风险和给予及时必要的转送条件的过失。一审综合考虑甲医院的过失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陈某本身疾病的恶性程度、医疗机构的资质等级以及医疗风险等因素,确定由甲医院对陈某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陈某因发热在甲医院门诊、急诊治疗,诊断为扁桃体炎,但治疗无效。7月27日8时住院,此时甲医院的病史记录及护理记录中均记载陈某在入院时已出现“嗜睡”,结合陈某3天余的发热病史及已有的辅助检查,甲医院应考虑“颅内感染?”并应及时完善头颅影像学检查及脑脊液检查,考虑予以抗病毒治疗。但甲医院仍仅诊断“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并单纯给予Ⅱ级护理、续用急诊药物,显然对疾病严重性认识不足且延误诊断治疗。另外,在陈某要求转院时,甲医院未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比如氧气等,而且并未明确告知在缺乏供氧情况下转院可能导致的后果。故乙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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