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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110网律师


        ——单位代替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案
 
案情概述
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处员工,任出纳一职。原告公司为被告李某某缴纳了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发放了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为被告李某某自动离职,但无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曾于2014年1月1日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李某某从事出纳岗位,月薪人民币1,500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劳动合同非其本人签字。原告表明劳动合同非被告李某某本人所签,为其他人代签,代签一事已事先征得被告李某某同意,但无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要求原告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第三人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至该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驳回原告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5,849.12元;三、原告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699.84元;四、第三人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与原告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宣判后,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侧记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听取了李某某的陈述,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确定被告主体。仲裁前,经过疏理法律关系,律师认为李某某虽与某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公司系分公司,注册资本为0,案件胜诉可能面临无钱可以执行的情况,应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是两个某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家具(中国)有限公司。
二、收集相关证据。律师让劳动者提供了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被告单位工作的材料、银行工资流水单(证明劳动者的月工资情况)、入职起始时间的证据、与劳动职务相关的证据等。
代理意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案中,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家具(中国)有限公司主张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系由李某某同意的由其工作人员代签的,但李某某对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抗辩对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签其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知情,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家具(中国)有限公司除口头陈述外,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更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代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曾得到过李某某的授权或追认,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家具(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为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无效合同 ,故应依法支付李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办案随想
    本案例有幸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选中作为2016年沈阳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为什么这么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例会作为典型呢?笔者认为,法院要以案例的形式告诉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个案件单位一定很委屈,单位会说社会保险都给劳动者缴纳了,工资也不差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谁签的那么重要吗?是的。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非常重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上面规定了两条,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一份。个人理解规定这两条的法律目的是当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者遭受单位工伤等伤害时,可以直接凭借合同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单位主张其它权利。如果劳动合同是单位代签字,所有内容都是单位书写,劳动合同文本也不给劳动者一份,劳动者主张权益时就得首先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形中给劳动者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同时,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单位拿出自己代劳动者签字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可能涉及劳动者权益的选项很难说对会劳动者有利且存在造假的可能,所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有劳动者的授权。另外,社会中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用承担劳动法律责任、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不用上保险等错误观念,再此提醒这些单位之些观念都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签订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用人单位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工作岗位、入职时间、规章制度的公示等情况,在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合同证明自己尽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免予承担责任。例如,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数额,在无其他强有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额不准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纳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数额。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银行转帖形式发放工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每个月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总的数额,证明不了这个总的数额里是否包括加班费,发生加班费纠纷时劳动者主张银行卡发放的工资不包含加班费,单位因无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基本工资或正常工资的数额,在存在加班事实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再支付一份加班费。相关的例子还有很多,不一一述说。所以,劳动合同是一把双刃剑,用人单位必须加以重视,不但要与劳动者本人签订,而且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设计也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作者: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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