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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原告代理一返还人工费案获得完全胜诉
发布日期:2016-10-08    作者:任大文律师
2009年5月,原告孙某承揽了什邡市某建筑工地的劳务,雇请宜宾市人钟某管理该工地并负责向各施工班组发放人工费。后经双方对账,孙某共拨付给钟某人工费1172600元,钟某实际向各班组发放人工费1008309元,抵扣其工资14291元,尚余150000元应当返还孙某而拒不返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起诉前做了充分的准备,特别是想方设法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后向什邡市法院起诉,被告方争夺管辖权,什邡市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宜宾县法院审理。由于被告钟某动用了当地的关系,故一审法院未能公正判决,而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仍然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本律师深入分析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精心撰写上诉状,周密起草代理词,细密阐释事理、情理、法理。通过艰辛努力,终于使二审法院---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撤销宜宾县法院的民事判决;由钟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孙某返还人工费15万元;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钟某承担。通过本律师卓有成效的代理工作,正义终于取得胜利!最终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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