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在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其中一位买受人甲在乙之前与甲签订合同后付款,甚至实际居住,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另一位买受人乙后与甲签订合同,但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房子所有权应该归谁?
根据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5日)第3条: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与数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主张出卖人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买受人的权利保护顺位: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或合同备案手续的;
(3)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4)合同实际履行在先的;
(5)均未履行,合同成立在先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的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出卖人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非先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后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买受人先行占有,仍应优先保护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但若甲证明乙在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甲先行占有,该房屋所有权方归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