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转载)
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应考虑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是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相关法律关系不明确或存有争议时,行政主管机关应待确定后再行颁证。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规定,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群众认可无异议的,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本案原告认为其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认为在新一轮土地确权过程中,争议土地已经由兰陵县长城镇洪沟西村与张省合、张志国、张浩东补签承包合同,对上述问题应先行解决后,再决定是否确权登记颁证,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确权登记颁证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九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font-family: 'Open Sans', 'Helvetica Neue', 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 font-size: 15px; line-height: 24px; text-indent: 30px;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思平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基础。本案中,涉案承包土地在新一轮土地确权过程中,已由上诉人所在村委与他人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被上诉人上报有关土地确权材料,被上诉人兰陵县人民政府依据村委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相关申请材料,为案外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本案的行政颁证行为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上诉人如认为其所在村委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益,应先行通过民事确认之诉解决,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