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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资讯】最高法等九部门联合发文 :在招投标领域对“老赖”实施联合惩戒!
发布日期:2016-09-26    作者:单义律师
来源 | 央广网、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22日向社会公开联合会签《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知指出,联合惩戒对象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查询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联合惩戒措施是《通知》的核心内容,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对此一一介绍。


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


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


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


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孟祥强调,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迫切需要构建联合惩戒机制。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案件逐年增多,截止到今年8月,新收案件340多万件,同比上升27.84%。其中约60%以上有财产案件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者暴力对抗执行等现象。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唯如此,才是治本之策。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不诚信的表现。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执行难不可忽视的深层原因。2010年,中央19家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孟祥表示,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制度。与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四十四家部委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限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截止今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99.2万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拓展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投标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通报《通知》的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会签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切实解决执行难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


一、下发《通知》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于2014年6月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大基础性措施之一。国务院指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单位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的落实,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迫切需要构建联合惩戒机制


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几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逐年增多,2016年截止到8月,新收案件340多万件,同比上升27.84%。在以往的执行案中60%以上有财产案件的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同时还大量存在暴力对抗执行、恶意逃避执行等现象。面对这种复杂情况,仅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唯如此,才是治本之策。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执行难不可忽视的深层原因。2010年,中央19家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制度。与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十四家部委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限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截止今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99.2万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拓展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投标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备忘录》中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重要性。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二部分是联合惩戒对象。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第三部分是查询内容及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第四部分是联合惩戒措施。该部分是《通知》的核心内容,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予以处理。


最后一部分是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各单位共同开展联合惩戒,建立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开,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通知》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部门全。此次参与部门,是在招投标领域实施监管的重点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由原来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同一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评标专家聘用和清退、招标从业限制等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共同惩戒。《通知》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开展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为载体,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为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信用中国”网站建设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动向有关部门和协作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合力。


(一)与铁路、民航部门联动。2014年6月18日、7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正式上线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和飞机票。2015年8月25日零时开始,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加限制乘坐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截止2016年8月31日,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55万人次;乘坐飞机470.5万人次。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规程,在制作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整合至被执行人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


(三)与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动。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及信用惩戒工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21家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就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分别签订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重要业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四)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动。国家工商总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至今年8月31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各类企业高管6.6万余人次。


(五)与互联网电商联动。与淘宝、京东等互联网电商开展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失信数据的影响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互联网上的高消费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银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人民网、百度、腾讯等开展合作,在相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落实《通知》的主要计划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签署《通知》的意义在于落实。本次《通知》惩戒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各签署单位在各自监管领域内,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招标投标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2013年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对各级法院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准确、完整、及时;


二是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更新信息,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是积极配合各会签单位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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