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百度上输入“老赖”两个字,首先在页面上出现的就是“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已达300多万件,其中七成以上有财产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暴力对抗执行的现象。其原因之一在于,之前的信用惩戒机制严重缺位,使得失信成本过低,还对其他债务人形成负面的示范效应。
为了破解一直存在的“执行难”困境,1月21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了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什么算“老赖”?
两天前,农民工康某和同乡们从老家赶往安徽合肥的瑶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他们是去向老板讨要被拖欠两年之久的六七十万元工资。双方在交涉过程中,康某和该公司保安发生摩擦并报警。在警方的协调下,公司给了康某等人几千元生活费,可拖欠的工资,却表示还在算。没有拿到工资的康某和同乡回到旅店后不久,就表示不舒服。晚上十一点左右,康某心脏病发作,被送到医院抢救,一个小时后,康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以上这种不付工钱给工人的老板算是新签署的备忘录中要联合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吗?严格地说,还不算。《备忘录》中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拒绝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这些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都是由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充分说明了相关当事人经过诉讼、仲裁以及法院的执行程序,依然采取种种手段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失信的性质远比其他民商事领域的失信行为严重、恶劣。
通俗地说,被法院判了,还拒不执行的才是老赖。那对这样的老赖,谁来治?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改委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在该系统中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联合惩戒单位获取信息后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予以反馈,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说,这是截至到目前签署部门最多的一个备忘录,达到44个部门,明确55项联合惩戒措施,将有效约束违法失信被执行人,促进失信行为的纠正,改善信用环境,通过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总有些老赖摆出这样一幅面孔:“我就欠你钱,我就是不还,你能把我怎么样”?对于这样的老赖,怎么治?
怎么治“老赖”?
2015年12月2日,石家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石家庄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申请将朱某某列为该公司监事。工作人员将朱某某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录入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时,系统自动提示其个人负有“偿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到期债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3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分局依法限制朱某某担任该公司监事,并向企业出具了《申请人告知单》。这是系统运行以来十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备忘录》共提出八类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置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行业准入、高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大到开公司、做高管,小到坐飞机、高铁时的位置,以及去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这些消费行为都会处处受限,而且不仅自己遭罪,还会影响到自己所在单位的利益。
通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六类失信被执行人
《备忘录》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提出八类具体惩戒措施:
(一)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
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
(二)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
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三)行业准入的限制
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四)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
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五)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
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六)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
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七)限制出境、定罪处罚
(八)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3开展六项失信惩戒联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39家单位签订备忘录或协议,开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的联动。
(一)与铁路、民航部门联动
2014年6月18日、7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正式上线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和飞机票。2015年8月25日零时开始,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加限制乘坐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截止2015年12底,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59.88万人次;乘坐飞机357.71万人次。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规程,在制作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整合至被执行人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谨慎判断。
(三)与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动
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二十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就网络执行查控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达成一致,联网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四)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动
国家工商总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仅3天,全国就有21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471人(次)。
(五)与阿里巴巴联动
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芝麻信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5年12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浙江乌镇参加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向习近平主席汇报工作时,提到“芝麻信用与最高法院的合作有效帮助整个社会加速朝信用社会迈进”,习近平主席给予了高度肯定。
(六)与其他部门及公司的联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农业部、交通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银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人民网、百度、腾讯、京东等开展合作,在各自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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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的四个主要提点
(一)惩戒部门多、措施多
截至目前,国家部委已经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有五个,这次有44个部门,联合部门最多,惩戒措施达55 项,惩戒部门和措施之多在联合惩戒历史上少见。
(二)惩戒力度大
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三)影响范围广
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
(四)双向共同惩戒
《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来源:央广网、信贷风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