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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9-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市民李某全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李某才知道因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存在工程款争议,该房屋已被施工单位申请法院查封了。经核实,该房屋不仅被法院查封了,而且在法院查封前,开发商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开发商与银行之间也正在诉讼中。眼看房屋无法过户,李某便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主张其诉权。
  解析
  购房者在未取得产权之前对开发商仅享有普通债权,而房产一旦被抵押,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以物权优于债权进行抗辩,并主张其权利应优先获得赔偿。本案中,李某购房时房屋已被抵押,但李某对该房屋享有的更多的是生存权等权益,而银行等的权利更多为经营之属性,二者发生冲突的,则应保护弱势购房者的利益,最高法去年亦确认了购房者基本债权应优先受偿的指导意见。
  律师提示
  在烂尾楼的博弈中,最高法在法律框架内,认定处于最弱势的购房者为被优先保护的对象,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烂尾楼给购房者却带来了无尽烦恼,因房屋涉及金额巨大,故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尽职性调查与取证,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介入,购房者应对价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屋保持足够的谨慎与警惕,以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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