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3日出生,住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电话: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7000元;
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17000元,并承诺在2016年8月25日还款100000元,2016年9月10日前全部还清。但到期后,借款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原告不得已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求。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