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开车掉施工现场的沟里,施工单位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6-09-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车主夜晚驾驶小轿车不慎掉入正在施工的桥沟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之后,车主在没有与施工单位沟通的情况下,自行维修了车辆。对于这项损失,施工单位是否要进行赔偿呢?
一、案件简述
    原告闫XXXXX诉称,2016年4月6日凌晨1点30分左右,他驾驶一辆别克凯越轿车,沿新蔡县砖店镇至余店乡的公路行驶至余店乡小魏庄桥处时,掉入正在施工的桥沟内。当时,闫XXXXX驾驶车辆正常行驶,由于XXXXXXXXXX建筑有限公司将小魏庄桥的旧桥拆除,导致公路截断。然而,XXXXXXXXXX建筑有限公司却没有放置任何标志和反光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闫XXXXX临近拆除旧桥时,不能及时制动,车辆掉进施工的桥沟内,车辆受损严重,受到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闫XXXXX就立即报警,新蔡县交警大队出警,现闫XXXXX已将涉案车辆自行修复好。为了向XXXXXXXXXX建筑有限公司索要维修费等费用,闫XXXXX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最终,闫XXXXX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8570元、吊车费1200元,合计9770元。
    庭审中,被告XXXXXXXXXX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法院判决结果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作为施工单位的XXXXXXXXXX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闫XXXXX损失的80%。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案中,原告闫XXXXX驾驶一辆别克凯越轿车,掉入被告正在施工的桥沟内车辆受损的事实存在,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1200元吊车费和500元拖车费的事实清楚。事故发生时,被告虽然在施工现场设有小红旗标志,但标志不明显,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对事故的发生,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闫XXXXX夜间驾车,对行驶路况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原告的吊车费,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对于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因原告在没有与被告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自行维修,就维修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告也未能提供得力证据证明,原告的该部分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被告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