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6-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条件的分类与要件
(1)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消灭条件);
肯定条件(积极条件)否定条件(消极条件)
(2)条件的要件:将来事实、不确定事实、合法事实、约定事实
(3)条件分类组合图示
①肯定、延缓条件:如……,就……
②肯定、解除条件:如……,就不……
③否定、延缓条件:如不……,就……
④否定、解除条件:如不……,就不……
(4)条件的自然成就,否则,适得其反。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或者行为无效
(6)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依性质不许附条件:如票据行为;撤销、抵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
②附条件有违公序良俗,主要跟身份有关,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之承认与抛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
2、期限
条件与期限的区别――确定性
期限:必然到来
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