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5-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过去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将来事实是否发生应当是不确定的,如果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该事实是将来必然发生的,则该事实应当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而非条件。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另外要注意的是,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留所有权买卖,虽然也以价款的付清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但是该条件并非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只是决定所有权是否移转的效力,不属于此处所说的“条件”。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分类:
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合同法》则称之为“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以某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以某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可以与延缓条件、解除条件结合,分别产生肯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否定的解除条件。如:
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女儿调到外地工作,则租赁合同生效。”该条件即属于肯定的延缓条件。
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女儿毕业后分配回本地工作,则租赁合同失效。”该条件即属于肯定的解除条件。
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女儿不调到本地工作,则租赁合同生效。”该条件即属于否定的延缓条件。 法律 教育 网
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女儿毕业后不能留京,则租赁合同失效。”该条件即属于否定的解除条件。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上述“延缓”及“解除”的效力,就是条件在不同情况下产生的法律效力。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因此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得到确定之前,行为人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将来条件成就时可能得到的利益。条件成就与否未定之前,行为人也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内容如果与附延缓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结合在一起,容易出错。如甲与乙订立一个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如果甲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此时应当作两步考虑,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因此最后结果是该合同因为解除失去效力。
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起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