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离婚案件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原告侯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认识,在交往3个月后即2015年11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现无子女。结婚后,双方经常为一点小事相处不恰当,感情日益淡薄。自2015年底一直到2016年初,原被告双方双方没有任何挽回,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婚前嫁妆32000元,支付原告经济帮助30000元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原告嫁妆是否属实;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经济帮助,帮助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8月经蔡某介绍认识,同年11月份举行婚礼。11月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后原告怀孕经检查胎盘低置状态,先后到信阳各大医院治疗,但双方对于原告胎盘低置状态是否做手术发生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原被告在庭审时同意离婚;另2016年2月,原告在被告为在场时自行终止了妊娠。同时订婚时被告给付彩礼现金10001元,结婚彩礼60000元,买戒指5447元,送婚礼金6600元。在筹备婚礼是被告又给付40000元,该费用已用于双方买衣服、鞋及其他生活用品。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嫁妆共计320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离婚时给与经济补偿,无相关困难方面相关证据;被告要求返还彩礼也未提供因提供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故对该些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嫁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