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法院离婚案件公告权利、义务
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05年1月12日
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6、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7、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无过错方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可以在一审中提出。
8、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