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男,1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身份证号码350303,电话5。
原告陈,男,1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身份证号码35030,电话823。
被告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莆田市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将林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厂房一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第C34号)变更为原告的登记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年,林因经济纠纷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涵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林坐落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厂房一幢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第C34号)。后,原告与林达等成变卖协议,原告以20000元购买了上述房地产。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涵执行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登记在林名下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厂房一幢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收到(20)涵执行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分别到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年1月0日办理了房产证。但是,在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程中,被告国土资源局却百般推诿,拒不为原告办理土地证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原告取得本案厂房一幢及其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并由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莆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