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安置房屋限期答复的行政起诉状
案情简介:
Z##是某公司员工,一直租住在该公司的宿舍,后该片区拆迁,虽然按政策应当给Z##安置房屋,但拆迁办让z##选择了房屋之后,却拒绝把房屋安置给她,不得已多次找拆迁办协商,拆迁办一直不予答复,甚至扬言,愿去哪告就去哪告去!无奈之下,甲委托我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近半年时间,法院结果出来了,依法裁决###委员会限期给甲予以答复。以下是该案件的部分材料。
行政起诉状
原告:z##,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原山东###厂职工,住济南市###北园路4号5排8号。
被告:济南####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诉讼请求
1、
依法裁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进行裁决(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进行房屋安置,并依法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奖励费等。)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z##原系山东###厂职工,并一直租住在山东###厂安排的宿舍##区##路4号平房。山东###厂给原告办理了职工住房卡及租赁证,原告也一直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后原告所租住的区域进行公告拆迁,原告一直积极配合拆迁工作。2011年7月18日济南市##区拆迁办公室给原告发放了###片区选房通知单》,通知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7点到####小学选房,并告知原告在回迁楼建筑面积59、72m2的K户型选择安置房,原告完全按照规定进行了选择。2011年7月25日济南市###拆迁办公室给原告发放了《###片区选房确认书》,并确认原告选择在安置房屋2号楼1单元402室。2011年8月5日,济南市###拆迁办公室给原告发放了《拆迁房屋空房验收单》。之后原告按照规定去拆迁现场办公室签订安置协议时,被告却以原告离婚协议书中表明“双方无共同财产”不明确为由,拒绝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进行房屋安置,也不予给原告发放搬迁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但事实是:原告与####再婚后,因双方婚前未充分了解,自双方登记后,原告还是一直居住在被拆迁的房屋内,因未建立其感情,于##年##月##日办理离婚。法律规定,婚姻自由,离婚也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原告与###本身就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是明确表明没有共同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与拆迁办多次协商,均予拒绝,后原告于2015-7-21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作出裁决,被告至今未予作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