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19年7月4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19年4月1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长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依法判令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次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名下闽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价值约人民币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折价款人民币万元;
被告名下莆田市鞋面加工场(资产约人民币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给原告折价款人民币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年月2日生育长女。生育长女后原、被告于20年月1日在莆田市秀屿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年6月1日生育次女。
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在处理家庭及事业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直至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尖锐。因双方矛盾加大且无法再继续沟通相处,感情完全破裂,且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多次是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身体伤害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此外,被告更是与他人公然发展婚外情,以致人尽皆知,完全漠视原告的存在。
原、被告双方生育的长女、次女长期跟随原告生活,与原告感情深厚、母女情深,判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请求将长女、次女均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另外,被告在201年月7日用夫妻共同财产开办莆田市加工场并经营,每年能够盈利多万元,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此外,被告名下有一辆小轿车系婚后财产,购买时间为25年月0日,车牌号为闽的雅阁牌小型轿车,依法亦应当进行分割。考虑到闽的雅阁牌小型轿车、莆田市加工场均登记在被告名下,且实际一直由被告使用、经营,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万元。
综上,原告方经慎重考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无和好可能,现依法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如所请。
此致
莆田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