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莆田离婚)-仅供参考
民事起诉状(莆田离婚)
原告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1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电话187。
被告华,女,19年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号,现住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厝1号,身份证号码3503。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判令婚生女吴、婚生子吴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年1月7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200年1月1日生育婚生女吴,于20年9月5日生育婚生子吴,婚生子女的户口均登记在原告家中。因双方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必要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在201年国庆前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夫妻间争吵更加频繁。虽然原告多番解释,但是被告丝毫都听不进去,并不告而别。后原告多番寻找,才知道被告已经回到娘家。原告出于种种考虑并希望能够修补夫妻关系,自被告回娘家后,三番五次到被告父母家中央求被告一同回家,但是被告无动于衷。原告单方的努力未得到被告回应,被告没有丝毫行动及意愿与原告重修于好,自20年0月份被告离开家之后,双方再无共同生活,导致原告心灰意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
考虑原告的经济实力及出于对子女成长的考虑,原告坚决要求婚生女吴、婚生子吴的抚养权,并保证为子女创造优良的条件,让子女健康成长。
综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莆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