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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持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发布日期:2016-09-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陕西试行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 律师可持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本报讯(记者 马黎)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9月5日发布,这意味着代理律师将可持令调查,将促进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据介绍,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
《意见》指出,对于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调查令。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接受调查人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5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5日内连同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法院。
《意见》要求,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其中,有六种情形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涉及商业秘密的;(四)与本案无关的;(五)不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六)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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