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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离婚律师指导收集争取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关键证据
发布日期:2016-06-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判决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5月20日结案   成功获取三岁女孩抚养权、抚养费、财产折价款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男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杨燕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4月12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5月20日,2个月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我方获取相应财产折价款。
   4、本案诉讼费对方60%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历尽两次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中对方坚持孩子应当由他抚养,认为我方没有固定住所及经济能力有线,无力抚养孩子,所以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至法院最终无法调解解决本案的重要离婚相关问题,本案应当算是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存在争议,连诉讼费的承担都无法调和。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庄荣华律师多次发表最高院及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以及指导女方如何正确表达优势抚养孩子的条件,
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孩子判决给我方抚养。外地房屋我方无法居住,故让与对方,我方分得相应折价款即可。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 1 1 3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6年4月2 6日、5月1 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是高中同学,于2 0 0 6年相识,2 0 08年异地恋爱。2 0 1 2年1 1月,因女方怀孕,双方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生育女儿C,2 0 1 4年办婚礼。由于双方长期异地相恋,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打。被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为解决这死亡的婚姻,原告于2 0 1 5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双方未再见面和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6 0 0元/月至其成年;3、判决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归原告所有,判定房屋首付款1 9万元是原告父母单方赠与。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但女儿须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5 0 0元。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琢、被告共同财产。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给付被告一半的房屋折价款,并要求适当照顾女方利益进行分割。另要求原告给予被告3万元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 0 0 6年相识,2 0 0 8  年异地恋爱。2 0 1 2年1 1月被告怀孕,双方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8月1 2日生育女儿C。 被告感情较好,婚后双方两地分居,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孩子照料等原因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 01 4年5月提起喜香诉讼,后撤诉。原告于2 0 1 5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屋首付款19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 6万元,被告出资3万元;原告出资的1 6万元,系原告父母向其亲戚借款后,婚前交付原告。该房屋目前尚欠银行按揭贷款360611. 44元。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6 0万元。
    原、被告婚生女C目前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C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料。原告的月收入为4108. 65元;被告月收入为5 0 0 0元左右。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对子女抚养、财声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产证、( 2015)栖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C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照料,现也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收入亦高于原告,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条件,确之C由被告抚养。根据原告的月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琢告每月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为1 1 0 0元。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因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故本院确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尚欠银行贷款由原告偿还。考虑在房屋购置过程中,原告出资16万元,贡献较大,故在分割时可予多分,综上,本院酌情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9 5 7 5 5元[(60万元一尚欠银行按揭贷款360611. 44元)×4 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1 1 0 0元(自2 01 6年6月起至C满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偿还;原告A给付被告B房屋折价款9 5 7 5 5元,该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 2 4 0元,减半收取1 1 2 0元,由原告A负担6 7 2元,被告B负担4 4 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人生知止而乐。“乐不可极,乐极生悲;欲不可纵,纵欲成灾;酒饮微醉处,花看半开时。” 天道忌盈,业不求满。若业必求满,功必求盈,不生内变,必招外忧。人生在世,做人不必苛求,做事不必完美,享乐不可享尽。为人做事懂得适可而止,对别人是一种宽容,对自己是一种余地。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栖霞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2015年11月3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无分居时间,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朱睿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9月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2个月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
   3、婚内房屋双方各占50%的份额。
   4、汽车归对方,对方支付我方财产折价款25000。
   5、本案诉讼费均等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中对方坚持孩子应当由他抚养,认为我方没有工作及经济能力无能力抚养孩子,而对方也坚持双方曾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孩子及孩子归对方所有,所以在庭审中双方争议较大至法院最终无法调解解决本案的重要离婚相关问题,本案应当算是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存在争议,连诉讼费的承担都无法调和。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庄荣华律师多次发表关于本案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均是以实现离婚为根本目的,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也是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行为,相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言具有后置性。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是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合意并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部分亦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通过高明的询问技巧也让法庭得知,虽然双方没有分居一共共同居住在一起,但是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全部都是由我发在负责,孩子对我方的感情和依赖程度也非常的高,而通过庄荣华律师第二轮询问男方也承认在家曾经打过女方,因此男方的基本生活态度方式也不适当抚养孩子,庄荣华律师再次结合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书,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7 8年出生,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7 4年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睿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5年9月2 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 0 0 9年日生有一子,取名C。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之间凝聚了大量的夫妻矛盾,双方秉性及处事方式完全不同,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处理家庭矛盾争吵不休。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3 0 0 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下,判决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4 5 0 0 0 0元;朗逸牌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车辆折价款3 0 0 0 0元。
   被告B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子C应由我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曾于2 0 1 4年1月2 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我认为共同财产应参照该协议书进行分割。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 8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被告育有一女,取名李晨(2 0 0 0年出生)。2 0 0 9年,双方生有一子,取名C。婚后,原告在与被告女儿的相处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双方时有争吵,近年来,原告与被告女儿之间冲突不断,以致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不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并于2 0 0 9年亦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原、被告双方另购有朗逸牌轿车一辆,并于2 0 1 0年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房屋和朗逸牌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协商一致,认可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 0 8 0 0 0 0元,轿车价值为人民币5 0 0 0 0元。
庭审中,被告举证双方于2 0 1 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一、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望。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1、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房屋出售后,原告分得1 0 0 0 0 0元,余额约9 0 0 0 0 0元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给被告,被告支付原告1 0 0 0 0 0元;2、位于安徽省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出具转让证明;3、朗逸牌轿车归被告所有;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原告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因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认可位于安徽省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认为该房屋已拆迁,目前尚未取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依法无法分割。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无法就子女抚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2、婚生子C昀抚养权的归属;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均是以实现离婚为根本目的,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也是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行为,相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言具有后置性。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是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合意并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附随内容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部分亦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婚生子C一直随其生活,由其照顾,且被告还需抚育与前妻所生之女,应判令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认为,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C由被告抚养,且儿子随父亲生活更合适,故婚生子C应由被告抚养。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被告因工作原因,婚生子C昀生活起居、学习教育均由原告负责照顾。
   本院认为,婚生子C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从方便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C由原告抚育为宜;关于抚育费的确定,考虑到被告还需抚养女儿李晨,同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教育费用实际需要及被告的经济状况等,本院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C抚育费8 0 0元,从2 0 1 5年1 1月起支付至儿子C满1 8周岁时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共同购买的位于栖霞区室房屋及朗逸牌轿率,根据购买的时“间和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 0 8 0 0 0 0觉,轿车价值为人民币5 0 0 00元,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原告被告对该房屋拥有平均权利,因此,本院认定位于栖霞区进取村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各拥有50%产权份额。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朗逸牌轿被告所有,本院对此予以采纳,由被告补偿原告车辆折价民币2 5 0 0 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2 0 0 9年生)由原告A抚育,被告B自2 0 1 5年1 1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C满1 8周岁时止。
   三、财产处理: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进取村室的房屋由原告A和被告B各拥有5 0%的产权份额;朗逸牌轿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车辆折价款人民币2 5 0 0 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8 9 0元,减半收取2 4 4 5元,由原告A告B各负担1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土诉于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11.3

   奔跑着追求目标是一种境界,竭力地挑战极限是一种快乐,微笑着超越苦难是一种幸福。很多时候,累与不累,不取决于事件本身,而最终取决于我们对事件的心态。事实上,我们常常会发现,做自己愿意做喜欢做的事情,累也是一种享受,一种快乐

     离婚成功争得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争取夫妻共同房产
                栖霞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多次起诉离婚,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次诉讼案件,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房产。
承办法官:虞爱娟

审理结果:1、双方离婚;2、抚养权归我方,男方每月支付850元;3、夫妻共同房产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财产折价款【适当照顾女方】

律师点评:    双方离婚纠纷诉讼至法院后,房产所有权纠纷,抚养权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    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出很多女方优势抚养孩子的具体事实情况,而且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衣食住行皆为女方在照顾,女方父母亦长期协助在家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高,加之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过小,抚养权判令给女方,一方面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保持抚养环境一致,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至最低。在诉讼尾声阶段,庄律师又提出若女方不能获取双方唯一的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势必给孩子今后的生活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男方现阶段无工作,给付能力必定有限,房产若判决给男方,则无法彻底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   最终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庄荣华律师提供的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我方所有,夫妻房产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分割的原则亦是依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折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栖迈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1971年生,侗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女,1976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相识,2009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D。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尤其2012年女儿住院期间,被告因床位房费高而不愿陪护。2013年11月,被告擅自转移原告的买断工春龄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加之被告的父母将原告打伤,导致有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3)栖迈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矛盾更大,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想回家拿取衣物及探望女儿,被告都不让原告进门,还将原告的衣物扔出家门,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D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B辩称,原告在前次起诉离婚后到被告家中将被告的学历证明拿走,且到被告的单位吵闹,故被告同意离婚,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妇女及儿童权益。原告尚欠36万元的债务请求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008年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取名D。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及A与B父母的相处问题,致双方产坐矛盾。自2013年11月起,A与B分居。同年11月27日,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A的离婚请求。现因夫妻感情未有改善:A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明:(一)坐落于栖霞区的房屋系A、B婚后购买,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现由B与女儿及父母居住。本案审理中,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认可房屋价值110万元。
(二)A、B结婚时,B名下公积金帐户余额113272元,婚后部分提取还贷后,现有余额13608元。
(三)2013年11月26日,B名下招商银行账号存款余额X元,2014年4月18日基金赎回收入X元。前述款项中,B于2013年11月27日取现X元,期间经陆续消费、支取,至2014年4月19日B支取余额X元后注销帐户。B陈述所支取的款项均已用于生活开支,A对此持有异议。
 (四)2013年9月27日,B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存款余额X元,2013年10月21日提取X元,同日其中X元被转存入B招商银
行帐户。经陆续消费、支取,截止2014年9月25日帐户余额X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屋权属证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帐户明细,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A与B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婚生女D由B抚养为宜。A现无固定工作,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  经济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及本地城镇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酌情确定A每月支付D抚养费8 5 0元。双方对子女探望问题协议不成,本院根据双方及子女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双方对共有房屋均主张取得所有权,本院按照保护女方权益原则,确定房屋归B所有,B支付A房屋价值补偿款5 2万元。B名下工商银行存款大部分转存至招商银行帐户,不应重复分割,余额可归B所有。B辩称其名下招商银行存款已用于生活支出,无充分证据证明,亦明显超出其生活所需,本院不予采信;结合本地消费水平、B的收入状况及B、D的生活所需,本院酌情认定开支情况,对所提取的1 0 0 0 0 0元及销户时的余额2 9 6 8 5元予以分割,B给付A一半即68525.5元。双方婚后住房公积金所得已提取还贷,现有余额归B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关于B提出A因购房欠E债务的问题,因A对借条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债务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D由被告B抚养,被告A自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D抚养费8 5 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于每周六或周日上午十时之后从被告B的住处接走D进行探望,并于次日上午十时之前将D送回被告B的住处;
三、坐落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房屋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B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520000元、存款68525.5元,计588525.5元。
    如果末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5 5 0元,减半收取2 2 7 5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137.5元(此款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人生很累,现在不累,以后会更累;人生很苦,现在不苦,以后会更苦。万物相生相克,无下则无上,无低则无高,无苦则无甜。唯累过,方得闲;唯苦过,方知甜。趁着年轻,大胆地走出去,去迎接风霜雨雪的洗礼,练就一颗忍耐、豁达、睿智的心,幸福才会来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倩。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初,结案于2013年7月底,历时一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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