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