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管理业务分散。确认婚姻状况的婚姻登记由民政机关负责,户籍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结婚登记与户籍管理未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多数公民登记结婚后不知或不愿再到公安机关申报婚姻状况的变更,而民政局一般只在户口簿上加盖结或离婚章,即使发送婚姻登记资料到户籍管理备案的,其发送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只在本县内发送,未能达到全国联网。导致当事人婚姻状况不明。二是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种种瑕疵,婚姻登记过程中,常常出现婚姻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对异地的另一方的婚育情况不了解,也依其申请作出了婚姻登记行为,甚至有无此人都难以审查,导致非本人登记和假证件登记时有发生。三是法律法规不严谨。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公安部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中均认可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使得婚姻登记部门对其婚姻状况的审查形同虚设。四是有的民政部门办公条件还停留在纸质材料阶段,未能实现信息化管理。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应解决婚姻登记、户籍管理的协调工作,实现民政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婚姻登记与户籍部门共建网络信息化管理档案,婚育情况及时在信息化档案中记载,加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以网上记载的婚姻状况为标准。二是加强身份证的动态管理,身份证实行信息化管理,身份证卡面包含有姓名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还包含从业状况、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机读信息,使身份证具有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功能。三是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当事人的声明不能作为婚姻状况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必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婚姻状况证明。这样将减少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多头采集、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政府的信息资源的浪费,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人性化服务。(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杨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