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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8-31    作者:杜红涛律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人对债务人享有哪些请求权呢?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债务代偿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请求权,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利益为限。
本人对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享有以下请求权:
(一)管理开始通知和报告事务进行状况的请求权;
(二)交付管理事务所得利益的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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