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杜凯律师,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1日下午,唐某骑自行车与郭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郭某为躲避唐某撞伤路边桥墩,造成双方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主张郭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完全履行。另外,本次交通事故致使郭某车损8万元,医疗费等损失3万元,郭某要求唐某赔付上述损失,唐某拒绝赔付,郭某遂将唐某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方损失,非机动车、行人是否赔偿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或分担,但是对机动车方的损失,如何赔偿或分担,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就是说非机动车一方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主张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表示“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2003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后接受了《人民法院报》记者的采访时说:“ 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在此答问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明确表示,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基于上述一、二所述,有的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要赔机动车方损失的规定,所以,非机动车、行人无需对机动车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 、但是现实中法院却存在判决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照顾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弱者地位,但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如果事故发生地就在机动车道上,那么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来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界定不够严密,同时也从客观上纵容了某些行人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行为。另外,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因为避让非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员伤亡,那么行人是否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呢?在新交通法中,行人和非机动车没有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立法时,对处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之立法精神体现为“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以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性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分配危险责任。“优者危险负担”表现在归责原则上为无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适当多负原则。这虽然是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方、行人损失的赔付原则,但是,反过来,对机动车方损失的赔偿,“优者危险负担”应表现在归责原则上为过错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弱者少负原则。换言之,非机动车方、行人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根据弱者少付原则适当减轻其应付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其对机动车方损失应当在过错原则以及赔偿责任分摊上的弱者少负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方双方互损案件中,两方损失互赔相抵中,应当秉承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即财产权不可与人身权互抵,财产权之间、人身权之间可以互抵。所以非机动车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