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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逼债“拘禁债务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6-08-29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5330日,刘某为向王某催讨债务,伙同朱某、安某驾车在毕节市某修理厂找到王某,强行将其挟持到车上,出于气愤,刘某对王某实施殴打。此后,他们又将王某带到一处山上,逼迫王某还债。当晚11点左右,刘某、朱某又将王某带到一家宾馆房间,轮流看守。第二天晚上,刘某等人要求王某先还3万,并带王某去派出所签订协议,王某在派出所当场报案,民警随即将刘某控制。朱某近一年后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二、法院审理
赫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朱某为催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朱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法律依据
1、《刑法》
238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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