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陈小白在2015年5月起诉至法院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为兄弟姐妹关系,双方父亲陈致琛在2008年8月11日去世,母亲李雯铭在2015年4月4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系陈小白父母和陈小白是永远居住房屋拆迁款共同购买,登记的产权人为陈致琛。2004年8月27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和其父母达成《关于房产问题协商意见》,共同确认陈小白拥有上述房屋50%的产权,父母拥有50%的产权。并约定由陈小白和父母共同生活,照顾父母。在父母去世后,由陈小白继承父母在诉争房屋的份额。现父母已经去世,陈小白也通过诉讼取得了上书房那个屋50%的所有权。现陈小白要求依照父母遗嘱,继承诉争房屋全部所有权。
二、被告辩称:
陈晓明辩称:我个人放弃继承诉争房屋。
陈晓红辩称:我认可陈小白持有的《房产问题协商意见》的效力,若该意见具有遗嘱效力,则同意房屋归陈小白所有,若不具备遗嘱效力,则同意法定继承。
陈晓光辩称:陈小白所持《意见》不符合遗嘱形式,要求对诉争房屋中属于父母遗产的部分进行法定继承。
三、法院审理查明:
本案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双方之父亲陈致琛在2008年8月11日去世,本案双方当事人母亲李雯铭在2015年4月4日去世。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诉争房屋登记在陈致琛名下。2004年8月27日,陈致琛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上述《意见》,约定诉争房屋产权人为陈致琛,其来源为原房屋回迁取得,购房款来自房屋拆迁款。该房屋由陈致琛夫妻和其女陈小白共同居住,为避免日后带来产权纠纷,全家共同协商做出如下决定:1、陈小白占有本房屋一半产权。2、陈致琛夫妇占有住宅一半产权,将来作为遗产。3、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鉴于陈小白同父母共同居住,更便于照顾父母生活,本人应当也愿意尽更多赡养义务,保证父母晚年生活幸福。若达成此目标,则父母将其名下产权份额做为回报,其余子女也愿意放弃将来的房产继承权利,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办理。4、依照法律赡养老人的规定,其余三子女也应当从生活上、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父母更多帮助照顾,保证他们可以安度晚年。5、鉴于父母经济上有一定收入,在和陈小白共同生活期间电、气、暖等生活费共同负担。6、此一件各款相互联系,互为一体,触不可抗因素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不能反悔,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7、未尽事宜各方应当本着有利于父母身体健康、家庭和睦的原则协商。
法院另查明在陈致琛去世后,陈晓光曾经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陈致琛名下的诉争房屋。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雯铭向法院出具了《意见》,以此来表明李雯铭对于上述处置协议内容认可,并同意上述房屋产权一半归陈小白,另一半由李雯铭、陈致琛共同拥有,且两人百年之后归陈小白所有。后陈晓光撤回该案件起诉。
在本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小白另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中一半产权归其所有。2015年8月19日,法院判决认定依照陈致琛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以及李雯铭生前所写说明,该房屋中一半产权归陈小白所有。因而判决诉争房屋中一半所有权归陈小白所有。
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陈致琛、李雯铭、陈小白共同生活,且陈小白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庭审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致琛、李雯铭所有的50%份额归陈小白继承并所有。
一审判决后,陈晓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书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自书遗嘱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诉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致琛、李雯铭两人的50%份额应当依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是本案件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
依照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陈致琛所签订的《意见》和李雯铭所出具的《我的意见》两份书证均有效,两份书证均包含对遗产处分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该两份书证均具备遗嘱的效力是正确的。
同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小白和陈致琛、李雯铭共同生活,且陈小白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遗嘱内容,因此陈小白要求依照遗嘱内容继恒房产,理由正当,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