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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自书遗嘱部分被认定部分无效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6-08-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张奥、张丽莹在2013年时起诉至法院称:张奥、张丽莹和张玉英系兄弟姐妹关系。张晨、彭丽娟系双方父母,两人去世之后留下了房屋一套,去世之后就放哪购物分割没有做出表示。现在请求法院判令张奥、张丽莹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908号房屋。
 
二、被告辩称:
张玉英辩称:张晨、彭丽娟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张玉英有权继承诉争房屋,张奥、张丽莹违背父母意愿,在已经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再次和张玉英争夺房屋,实在不应该。
 
三、法院查明:
张晨、彭丽娟系夫妻关系,生育了张奥、张丽莹、张玉英.彭丽娟在2007528日去世,张晨在2011112日去世,诉争房屋在1996年取得后登记在张晨名下。
张玉英提交了遗嘱,内容为张晨、彭丽娟将诉争房屋给张玉英,产权归张玉英所有。其中立遗嘱人签字显示有张晨、彭丽娟的签名,日期为2004526日。张奥、张丽莹对此不予认可。
经张奥、张丽莹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遗嘱中张晨、彭丽娟的签名及其他字迹和北京市某管理中心对遗嘱中张晨、彭丽娟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在201569日出具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为遗嘱中张晨、彭丽娟的签名以及其他自己和样本字迹均系同一人书写。张奥、张丽莹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6万元,张玉英支付了鉴定费1.3万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中张奥、张丽莹各继承1/8的份额,张玉英继承3/4的份额。
 
一审判决之后,张奥、张玉英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遗嘱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依照《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在本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表明遗嘱中的字迹和张晨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即遗嘱内容均系张晨一人书写,因此依据本案件的客观事实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由此法院认定彭丽娟在去世时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张晨去世时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签字,而彭丽娟在立遗嘱过程中没有亲笔书写遗嘱也没有亲笔签字,因此依照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彭丽娟有处理诉争房屋的意思表示。
因诉争房屋系彭丽娟、张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进行遗产继承时应当先析出彭丽娟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在依照遗嘱进行处理。
依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依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集成开始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彭丽娟去世时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应当先对其所有的遗产份额析出并由其继承人张奥、张玉英、张丽莹、张晨继承,每人继承房屋份额的1/8。由于张晨书写遗嘱表示将自己所有的份额由张玉英继承,因此张玉英应当继承房屋内张晨所有的份额,即房屋中3/4的份额由张玉英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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