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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
发布日期:2009-01-08    作者:李英俊律师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下发以及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行,将进一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文/王其江
 
  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17个部门和有关地方,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集中方方面面的意见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已经党中央批准下发贯彻执行。目前,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此前,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这一基础上,新改革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目的就是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与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渐显现。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高司法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应当看到,这些改革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为此,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战略部署,要求我们在继续落实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规律和经验,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新一轮改革确定思想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增强和执政基础的巩固,事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沿着什么方向改革,是首先要把握的根本问题。为此,党中央对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提出要求,明确指示改革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要着眼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
  二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改革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法治建设道路,必须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确保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三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四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五是始终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政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
  六是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
 
  改革聚焦司法难点热点
 
  这次深化改革提出要解决的问题,聚焦了群众司法需求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抓住这些问题进行改革,就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经过对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本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稳步推进的要求,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4个方面改革任务。
  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主要是对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完善人民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相关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以进一步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提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的重点是,一方面,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
  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打击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是为了遏制犯罪,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目标。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特别是监管场所要把教育人、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真正使犯罪人员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对于不收监关押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机制,强化社会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真正在社会上、家庭中把他们教育改造好。
  在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方面,改革意见本着“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和培训机制,完善政法干警行为规范和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
  为了把住“入口”,切实解决中西部政法干警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短缺的问题,选择部分政法院校,从军队、武警部队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定向招收部分学员,毕业后充实到中西部地区基层政法机关。要出台一系列政策,确保高素质人才稳定在一线,扎根在急难险重岗位。要建立健全政法干警每年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
  在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方面,提出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制定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以加大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法经费的支持力度,提高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保证政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促进司法公正。
  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政法机关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出发,使政法经费保障与国家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干部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组织实施工作稳步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连续性。与2004年的改革相比,这次改革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涉及的部门更多。中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继续落实2004年中央确定改革事项的基础上,把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纳入全党工作大局,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逐项明确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及时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法委也要认真研究改革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准备,确保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以进一步确保我国政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作者为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来自《瞭望新闻周刊》   (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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