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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强拆“钉子户”涉嫌寻衅滋事
发布日期:2016-08-03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5年1月,江西某房地产公司安排部门经理熊某负责南昌市南京西路某处拆迁工作,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谈妥,有五户居民拒绝拆迁成为“钉子户”。由于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熊某代表公司与陶某签订拆迁承包协议,约定公司出资,由陶某代为处理拆迁事宜。3月4日,熊某与陶某商定,先从其中一“钉子户”万某儿子入手,给点颜色瞧瞧,逼迫他尽快签订拆迁协议。随后,陶某指使三人前往万某店中打砸,又在万某住处附近对其儿子等人围殴,造成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第二天,熊某交代公司汇给陶某“报酬”15万元。后来,几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某、陶某等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四名强拆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
《刑法》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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