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合同吗
一、基本案情
李某2006年7月进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在人事部门,后因工作较好,被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7月的一天,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还于200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依法受理。
本案中,李某系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李某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李某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律责任。现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所负责部门已与该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于存在故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理应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