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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用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职业病(矽肺)的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16-07-26    作者:110网律师
两个用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职业病(矽肺)的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20113-20133月进入被申请人二(以下简称公司二)坪煤矿从事采掘工作。201338日进入被申请人一(以下简称公司一)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采掘工。2013522日工作中,因工受伤,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医疗诊断过程中发现有双侧矽肺,建议职业病防治所随诊。申请人在2014228日、427日向福建省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为尘肺观察对象,一年复查。201558日又到福建省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2015729日被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公司一和公司二共同承担王职业病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为工伤。20151026日被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柒级。申请人认为,自已因患有职业病劳动能力障碍柒级与在公司二和公司一工作时具有因果关联,且在申请人离职公司二时,公司二未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离职体检和进入公司一时,公司一也未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入职体检,造成申请人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二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工伤负有共同的责任。
申请人诉求:1、解除合同;2、要求二公司连带支付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②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④停工工资元、⑤交通费:1000元 、⑥职业体检、鉴定费:1069.79元,以上共计元。
被告抗辩理由:1、申请人的工伤职业病(矽肺)是否与公司一、二有关联? 2、引起申请人工伤职业病(矽肺)的两个公司应按多少比例承担?3、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意见
意见:1申请人在20113-20133月进入公司二工作时,公司二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建立健康档案,而且申请人离职时也未按规定给申请人办离职体检和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而公司一作为从事煤矿行业的公司,应知道本行业的其他职工在需进入所属公司时必须要给其做入职体检,而不至于对新入职职工前身患何疾病会与公司产生承担何责任是明知的,既然你放弃权利,就有义务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五十六条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职业病工伤与二公司具有因果关系2  矽肺病的发展是一个慢性过程,有的在持续吸入矽尘510年发病,有的长达520年以上。当持续吸入高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粉尘等或身体抵抗力较差时,12年也可发病,甚至几个月都有可能,也就是说,个体的身体差异和工作环境不同得矽肺病的概率就不同; 3、申请人在申请及被认定职业病七级工伤的过程中,二公司都未提出异议,现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结论已产生效力。
所以申请人认为,自已患有职业病,与在二公司工作有一定的因果关联,造成申请人的七级职业病伤残,却无法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都是由二公司所造成的,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公司应当按要求赔付给申请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裁决结果
本案裁决:仲裁委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公司一、二对申请人的
工伤待遇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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