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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发布日期:2016-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UCP600号第35条,对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按照信用证要求传递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传输、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对专门术语翻译、解释上的差错,概不负责。但是,如果指定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行,即使单据在指定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在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后一句中开证行或保兑行对途中丢失单据承担责任的规定,是UCP600号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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