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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免责事由关于第三者责任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都未把第三者责任规定为免责事由。但旧《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而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实质上来说没有把第三人责任作为免责事由,而只是规定排污方享有追偿权。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基于受害者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其倾斜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第三人无力赔偿,则由排污方承担损失比让受害人承担损失更为合理。笔者认为,这点可以视为新《水污染防治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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