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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居间费(中介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与利息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6-07-12    作者:李英俊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居间费(中介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与利息的关系

成都中院会议纪要(摘录):

(四)中介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处理。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中介费、管理费等,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如中介方与出借方在名义上分属两个主体,出借方根据与中介方的协议主张代收中介费的,法院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告知中介费应由中介方另行起诉主张。
李英俊律师:上述纪要出台后,最高法颁布了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24%。故当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中介费、管理费等,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法释〔2015〕18号 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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