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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4-12-19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13年9月11日,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一分五,借期1个月。双方同时约定,王某收到款项后应向刘某支付中介费、担保费1000元。当日,刘某向王某转账10万元。款项到期后,王某未予归还,中介费、担保费亦未支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10万元,利息1500元(暂算至2013年10月10日),并支付中介费、担保费1000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约定中介费、担保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刘某要求对方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的主张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刘某已经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中介费、担保费的负担,中介费、担保费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但利息、中介费、担保费合计2500元,已经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介费是指民事行为中,中介因提供中间代理服务而向客户收取的合理费用。本案借贷系发生在王某与刘某之间,刘某是出借人,并非中介人或担保人,但王某又认可了该笔费用,双方关于中介费、担保费的约定应视为收取固定利息的约定。对于中介费、担保费等隐性利息,既要考虑出借人的融资成本,充分保护其利益,又要防止出借人以收取中介费、担保费为名,收取高额利息。为避免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对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进行相加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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