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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被解雇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6-07-05    作者:单义律师


  张某2013年7月1日入职位于A地的某食品公司总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工作地点为A地。但合同注明,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生产需要、员工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或岗位等。


  2015年10月,该公司指派张某到其分公司B地工作,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一致,只是距离较远,并告知如不按时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张某接到通知后,因考虑到刚生完小孩,去B地工作会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于是拒绝。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里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按自动离职处理。协商未果后,张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虽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3款、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司并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就单方通知张某变更工作地点,张某有权拒绝,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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