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的思考
强制医疗引发的思考
2016年3月15日沈阳市大东区发生一起女儿使用斧子杀害亲生母亲一案,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注意。本律师依法为女儿提供辩护职责,开始第一次律师会见。在第一次会见时发现女儿精神异常,有幻觉等精神症状。会见后和其父亲了解情况得知其女儿以前犯过精神病,律师及时书面提出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是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建议采取医疗措施。接下来公安机关向检查机关提出了《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院审查起诉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书》,法院在开庭后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书》对女儿予以强制医疗。在本案开庭时父亲说“我已经70多岁了,我管不了女儿,她越犯越重,国家强制治病好,我没意见”。法官当庭说明父亲是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女儿在照顾瘫痪母亲生活时,精神病发作而杀害了母亲,是人生的悲惨事件。刑法第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了政府强制医疗,但强制医疗配套规定都未健全,国务院的《强制医疗所条例》没有最后发布,但辩护律师认为目前强制医疗要改进的地方:第一治疗要有专科医院的大力支持、帮助;第二法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街道社区有义务作为临时监护单位负责强制医疗的相关义务,对社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要明确完善,有利于社会生活秩序安定和谐。
2016年6月28日赵凤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