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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发布日期:2015-12-04    作者:石晓冬律师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编辑:石晓冬律师
 
强制医疗,作为一项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安全的有效措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对象、决定主体、运作程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一、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2、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3、又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
二、该措施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剥夺了相关人的人身自由,因而适用必须慎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四、当然,被采取强制医疗的人,一旦康复,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机构也应当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诊断评估,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及时提出解除意见。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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