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责任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学说认为,任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则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该学说不承认其他归责原则,认为,“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构成主观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
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公平责任是有的,但这不是归责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准问题。只承认归责原则存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二元”。
3、三元论说。在该说下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持该观点的有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另一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学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
一元论说不合理性在于:它完善于资本主义自由竟争时期,当时的生产力需要保持行使权利的绝对性,不能受任何限制,而行使权利就无可避免地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只有以过错这一条件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来保护权利的绝对性,才能有效保护自由竟争的进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救济功能的加强和人权保护的强调,在一些适用过错责任无法保护合法权益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又必须保护的领域,仅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就不符合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故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竟争阶段的结束,一元论说早已被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丢弃。
二元论说的不合理性在于:首先,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赔偿标准问题”是不当的,忽视了“公平”主要的涵义,这里的公平主要是着重在归责时考虑责任的分担,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公平地归责,而不是赔偿标准;其次,二元论说只承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也显然没有涵括所有的归责原则,它强调了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条件,与过错责任根本一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忽视了过错推定原则毕竟是以推定过错作为归责的要件,具有的独立性,与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过错的确认作为归责要件,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三元论说的缺陷在于: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从逻辑内涵上说不是一个类别,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归责原则,它只能作为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
我们认为,根据以是否以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归责原则可以分为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大类。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即强调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观上没有过错或不能推定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过错推定原则。不强调过错为归责要件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不必探究认定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可认定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无过错责任。这种分类,紧紧抓住“过错”这一关键概念,条理清晰,标准明确,不失为一种好的归责原则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