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侵权行为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5-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行为。譬如故意侵犯他人物权、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特别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譬如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由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由2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具有三个特性: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是2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关联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三,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产生一个损害结果。
(三)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不作为义务,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作为义务,消极地不实施某种行为构成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