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
(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主体、主观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条款的致损害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1)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
A.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
B.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C.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